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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 来源:学校文件  日期:2023-11-21 编辑:黄萍萍   核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履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第六条 学校应当配备与学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统筹学校内部其他专业人员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四)大宗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七)督促学校审计整改意见落实、审计结果利用,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应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学校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时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须经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签字和盖章。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认真复核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整改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采纳审计意见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在审计报告送达后90天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其他部门应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提拔任用和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审计处要依纪依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 2017〕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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