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如期移交应由校档案室进行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六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 审计档案材料按结论类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责任人制度,按照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十条 立卷责任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应对收集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按归档范围加以系统整理、拟写案卷标题、编写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并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移交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以外或组织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校政〔 2017〕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