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实施的各项审计以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中,审计整改责任主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学校各项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审计整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健全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由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其他审计整改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由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处)负责。
第五条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责任主体是单位的,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事项,确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已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负责,且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责任主体自收到审计报告9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书面报告。 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整改事项,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延期报告,并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期限,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后续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报告。
审计处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已完成的整改事项情况和必要证明材料;
(三)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
(四)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说明及计划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完善情况;(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健全审计整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处与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科研、后勤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审计处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审计处要依法依规及时移交。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日常跟踪和督促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审计处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责任主体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实行清单对账销号管理。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责任主体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
第十条 实施审计整改通报公开制度。责任主体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审计处在严格核实的基础上,适时通过办公信息系统、审计处网页,或通过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机制。
(一)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分析根源、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二)组织部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支部组织生活会检查范围,并作为内管干部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三)纪委办公室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并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四)人事处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应归入干部档案;
(五)财务处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加强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审计处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后续审计的对照依据。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其他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责任单位或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或在整改中消极应对、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处提出,经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提请校纪委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屡审屡犯的问题,责任主体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清理、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对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和其他疑难问题等原因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审计处会商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